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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烟台开发区留学人员 创新创业协会服务平台

烟台开发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烟台开发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协会。英文名称: 
Yanta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Returned Scholar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   缩写:YR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烟台开发区的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外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人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留学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推动烟台开发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活动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烟台开发区珠江路32号2号厂房4楼F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政府有关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园区的会议精神。引领留学人员创业园各企业遵守园区各项规定,维护和树立企业形象,创造积极向上的创新创业氛围。协助留学人员创业园办好《金种子》刊物,建立并维护好协会网站。
(二)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培训、经验分享、技术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等创新创业活动;积极举办或者承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交流会、创业论坛等活动,策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三)加强交流和合作,加强市场调查和研究,凝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人才共享。为会员开拓市场,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牵线搭桥。
(四)帮助创业企业和创新人才克服困难。对于优质项目可以成立创业项目攻关小组,推广创业优质项目。
(五)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六)积极向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和政府反映协会成员存在的问题和诉求,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与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创新创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 以烟台开发区留学人员企业和留学人员为主,凡是认可本章程的区内外的各类企业及创新创业人才等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批,下届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中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4 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推荐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用;
 (六)推荐办事机构普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领导下对本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各行业委员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改变和取消下设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收入管理
一、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本会收入帐户:
(一)会费。本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参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适当收费。
(二)捐赠。会员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向本会捐赠财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必须在每年指定日期前交清全年会费。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对确有重大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秘书处核实,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通过,会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三十一条、 支出管理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本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餐饮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本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本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年初,秘书长根据本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审批程序
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和秘书长联合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签字,报会长批准签字。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本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
第三十四条、会计制度
本会常设机构设兼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本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每月寄月报表给会长及理事会成员。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园区服务中心、审计部门监督。本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质询。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其他方面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协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予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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